芙蓉矿务局技工学校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芙蓉矿务局技工学校。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:国有企业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,提高技术工人技能及综合素质为己任,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、实践能力及动手操作能力,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,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珙县文鑫路1号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董事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1000万元;出资者:四川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(一)技工教育;
(二)职工培训;
(三)短期培训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,其成员为7人。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董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。
董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等校级领导、校中层领导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;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董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三)重大人事任免;
(四)学校的重大活动安排。
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本单位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[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]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对本单位董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单位董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。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财政拨款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;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党组织
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,其他党支部成员若干名。党支部书记原则上担任校长,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。
学校纪委设书记1名,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。纪委书记履行学校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。
学校按照有关规定,实行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的领导体制,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、中层,董事会、中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;党支部书记、校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确保在企业改革中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、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、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、党建工作同步开展,实现体制对接、机制对接、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。
第四十条 学校党支部决定重大事项:
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监督、保证学校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;
(二)加强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;
(三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、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四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教学能力培养学科领军人才、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五)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,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;
(六)加强党的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,持续整治“四风”特别是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,加强反腐败斗争,一体推进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体制机制,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;
(七)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,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;
(八)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学校文化建设、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九)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:
(一)贯彻党中央、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、全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;
(二)经营方针、发展战略、发展规划、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;
(三)重大的投融资、资产重组、资产处置、产权转让、资本运作、担保、工程建设事项,年度财务预决算、利润分配、弥补亏损方案,增减注册资本方案,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、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、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;
(四)重要改革方案,学校及重要教学点设立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、解散、破产或变更学校形式的方案,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:
(五)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,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;
(六)工资收入分配、学校民主管理、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教学、生态环保、维护稳定、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:
(七)其他需要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十二条 纪委职责
(一)学校纪委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,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,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,履行党章赋子的监督职责,严格执纪监督问责;
(二)加强纪律监督,坚决维护《党章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权威,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,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;
(三)加强党性、法治和警示教育,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;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,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;
(四)加强作风督查,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,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治“四风”;
(五)加强查办案件,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,依纪依规对违法党纪的行为和腐败问题案件进行严肃查处。
第四十三条 办事机构和人员
学校党支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,负责党的组织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、教育培养、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,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。
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部门,作为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工作机构,负责执纪、监督、问责工作,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,建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并依照各自章程在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2022年6月6日